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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记“卓高冠军”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日期:2025/12/30


争议商标:image.png

申请/注册号:47553677

申请人: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撰写者:代理二部  王妍

 

案情简介

申请人——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高端环保新材料科技企业,旗下两大核心品牌之一的“冠军”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已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被申请人——济南卓高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在第1类申请了一件“卓高冠军”商标,于2021年2月14日注册成功。

经代理人分析,争议商标“卓高冠军”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冠军”系列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建议申请人对该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程序,最终将其无效成功

 

本案焦点

1.   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   被申请人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

 

我所理由

1.   争议商标明显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342072号驰名商标“image.png”的抄袭摹仿,且与第10301077号“image.png”商标、第3890660号“image.png”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2.   “冠军”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字号,已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3.   “冠军”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申请人及“冠军”品牌的情况下,仍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多件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

4.   争议商标的存续,极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其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或误认标识争议商标的商品提供者为申请人或具有关联关系,并对申请人、消费者和市场秩序造成巨大损害。

 

结果

2025年6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编者按

无效宣告不仅涉及法律条款的复杂博弈,更是企业维护自身商誉的战斗。企业需以使用证据对抗投机者的不正当行为,同时利用知名度数据来划定市场边界。在商标信用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企业应当时刻保持警惕,确保商标合规管理,不断提升其影响力和知名度,以避免成为他人肆意攻击的目标。

 

申请人简介

申请人——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冠军涂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冠军涂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始建于1999年,受益于国家改革开放的发展机遇以及创业团队历经10多年的努力奋斗,目前成功转型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环保新材料科技企业。

申请人集团总部位于南京奥体CBD联强国际大厦,生产基地位于长江三角洲经济核心区——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园,占地面积100亩,固定资产达3000多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4亿元人民币。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申请人创建了两大行业著名品牌“鲸海漆”、“冠军漆”,“鲸海漆”——高端环保工业涂料品牌,包括环保溶剂系列、防火涂料系列、醇酸涂料系列、钢构涂料系列、地坪标线涂料系列、聚氨酯丙烯酸系列、环保工业涂料系列共七大系列;“冠军漆”——高端环保工业涂料、民用涂料品牌,包括豁免溶剂系列、防火涂料系列、钢构涂料系列、醇酸漆系列、工业漆系列共五大系列。“鲸海漆”与“冠军漆”是中国涂料行业唯一双获中国驰名商标、双获省著名商标、双获省名牌产品的产品。“冠军”品牌已多次被世界品牌价值实验室评为“中国品牌500强”称号,品牌价值15.32亿元;“鲸海工业漆”亦曾被认定为“中国十大工业涂料品牌”、“消费者协会推荐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