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申请人: 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撰稿人:代理一部 石贝贝
基本案情
申请人——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专注于羽毛球运动的公司,拥有专业和全面的羽球运动相关产品。申请人十分重视自身的品牌建设与维护,从1988年3月份开始,陆续申请了第1355668号 “VICTOR”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5433562号“V VICTOR”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8882776号“V VICTOR”商标(引证商标三)、第341626号“V VICTOR”商标(引证商标四)、第340253号“V VICTOR”商标(引证商标五)、第 7511758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六)。
申请人发展至今已有十余年,经过“威克多”“VICTOR”等系列商标长时间的使用与宣传,其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同时也积累了良好的商业口碑。
在监测到争议商标,经过讨论认为其与申请人商标共存于市场之中,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商标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本案焦点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我所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VICTOR”系列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高度近似,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2、 “VICTOR”标识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理应知晓申请人及“VICTOR”系列品牌的情况下,仍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
3、争议商标系对驰名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摹仿,共同使用在类似或极具关联性的商品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将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淡化驰名商标与申请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导致驰名商标利益受损。争议商标的存续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对申请人、消费者和市场秩序造成巨大损害。
结果
2025年11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介绍
申请人——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0日,该公司品牌VICTOR(威克多)创立于1968年,是专注于羽毛球运动半个多世纪的体育品牌,在领域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该品牌与丹麦国家羽毛球队、羽毛球领域的知名选手以及世界冠军赵剑华、孙俊等都有密切合作,并向他们提供球拍、运动鞋、服装等全套羽毛球器材。作为2022-2025世界羽联团体赛官方器材赞助商,VICTOR为汤尤杯、苏迪曼杯提供场地器材、比赛用球以及穿线服务。同时,VICTOR连续数年冠名中国羽毛球公开、丹麦公开赛等世界羽联重要赛事,并赞助多届全运会羽毛球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