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盟案例|——记“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商标:
申请/注册号:86025530
申请人:银联商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撰写者:代理二部 王妍
案情简介
申请人——银联商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在2025年6月19日申请第86025530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61109937号商标构成近似,予以部分驳回。经我所分析,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商标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程序排除障碍,故建议申请人继续提起驳回复审程序争取商标权利,最终复审成功,申请商标得以初步审定。
本案焦点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能否被成功撤销?
我所理由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性商标,并非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3、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若其最终被成功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结果
2026年8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09937号“银翼鹰眼”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简介
申请人——银联商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银联控股的,专门从事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和提供综合支付服务的机构,成立于2002年,总部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联商务是首批获得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也是人民银行确定的21家重点支付机构之一。
申请人是国内大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以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为基础的综合支付服务,以及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商户增值服务。公司始终致力于为商户、合作伙伴及消费者构筑普惠、便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环境。凭借遍布全国的商户受理网络和深厚的行业认知,公司紧密围绕商户在营销拓客、账务管理、终端运维、资金服务等方面的经营需求,通过综合支付服务与商户增值服务,为商户和合作伙伴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