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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案例|——记“冠军大师”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日期:2026/01/19

中盟案例|——记“冠军大师”商标无效宣告案

争议商标:46909141-a84d-4e2e-8162-445bdb4c124f.png

申请/注册号:53774768

申请人: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撰写者:代理二部  王妍

 

案情简介

申请人——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高端环保新材料科技企业,旗下两大核心品牌之一的“冠军”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已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被申请人——山东卓高新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2月22日在第1类申请了一件“冠军大师”商标,于2021年9月14日注册成功。

经代理人分析,争议商标“冠军大师”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冠军”系列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建议申请人对该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程序,最终将其核心部分无效成功

 

本案焦点

1.   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   被申请人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

 

我所理由

1.   争议商标明显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342072号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且与第10301077号商标、第3890660号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2.   “冠军”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字号,已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3.   “冠军”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申请人及“冠军”品牌的情况下,仍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多件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

4.   争议商标的存续,极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其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或误认标识争议商标的商品提供者为申请人或具有关联关系,并对申请人、消费者和市场秩序造成巨大损害。

 

结果

2025年6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建筑工业用黏合剂;建筑工业用黏合料;固化剂;瓷砖用黏合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编者按

商标无效宣告对企业至关重要,能有效清除市场障碍,撤销恶意抢注或侵权的商标,避免消费者混淆,保障品牌独特性。它保护品牌价值,防止他人搭便车或贬低商誉,维护品牌形象。此外,此举打击不正当竞争,鼓励企业创新,降低法律风险,通过主动出击而非被动应对侵权。成功案例还能提升品牌影响力,增强消费者信任,间接促进市场竞争力。

 

申请人简介

申请人——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冠军涂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冠军涂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始建于1999年,受益于国家改革开放的发展机遇以及创业团队历经10多年的努力奋斗,目前成功转型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环保新材料科技企业。

申请人现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拥有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天然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人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天然树脂木器涂料》国家标准和《水性醇酸树脂涂料》行业标准,参与起草国家或行业标准11项,拥有授权专利48件。

多年来,申请人始终秉承“胸怀梦想、脚踏实地,超越自我、勇攀高峰”的企业精神,不断突破,增强企业活力和品牌的核心竞争力,致力于用民族理念结合西方优良标准打造世界著名涂料制造企业,力争在2025年实现主板上市的目标,全体冠军人立志为实现“百年冠军、民族品牌,中国制造、世界骄傲”而奋斗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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